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訴字第13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訴字第13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承諺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19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
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法 官 高郁茹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彭品嘉
113年度交訴字第13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承諺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19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
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法 官 高郁茹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