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訴字第13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訴字第13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承諺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19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
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