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錦博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
字第32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黃錦博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錦博(所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
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犯行,由本院另行審結)之駕駛執照
業經吊銷,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上午10時21分許,駕駛
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大村鄉美港路由
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東美路與美港路口時,疏未注意遵守
交通號誌,而違規闖紅燈左轉,適告訴人騎乘車牌號碼000-
0000號重型機車沿東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至上開路口
欲繼續直行時,突見被告違規左轉,遂緊急煞車致自摔倒地
,因而受有左膝及左髖挫傷、雙手及雙膝擦傷等傷害。因認
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,公訴意旨認其上開所為係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經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,並具狀撤
回告訴,此有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(
本院卷第53-54頁、第67-69頁),爰依上開規定,不經言詞
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
法 官 鮑慧忠
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怡吟
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錦博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
字第32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黃錦博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錦博(所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
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犯行,由本院另行審結)之駕駛執照
業經吊銷,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上午10時21分許,駕駛
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大村鄉美港路由
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東美路與美港路口時,疏未注意遵守
交通號誌,而違規闖紅燈左轉,適告訴人騎乘車牌號碼000-
0000號重型機車沿東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至上開路口
欲繼續直行時,突見被告違規左轉,遂緊急煞車致自摔倒地
,因而受有左膝及左髖挫傷、雙手及雙膝擦傷等傷害。因認
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,公訴意旨認其上開所為係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經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,並具狀撤
回告訴,此有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(
本院卷第53-54頁、第67-69頁),爰依上開規定,不經言詞
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
法 官 鮑慧忠
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怡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