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
原 告 許譽懷
許芮菲
兼 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陳詩勤

原 告 林惠玲
許祺全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
被 告 張世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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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陳寶雲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徐啓惟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秀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