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
原 告 黃文炳
黃健倫
黃國麟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
洪啓恩律師
被 告 何耀樟

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交訴字第114號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
法 官 陳怡潔
法 官 陳彥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靖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