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
原 告 劉志明
劉錦和
劉錦坤
張滿
上 四 人

被 告 林楷耕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35號),經原
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
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
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
法 官 張琇涵
法 官 林明誼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