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
原 告 王伯峰
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
張晁綱律師
被 告 陳美雪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
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(車輛
損害部分之請求,由本院另行駁回)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
原 告 王伯峰
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
張晁綱律師
被 告 陳美雪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
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(車輛
損害部分之請求,由本院另行駁回)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