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
原 告 王伶蓉
被 告 陳鈞傑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25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
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祥豪
法 官 簡仲頤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 記 官 梁永慶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
原 告 王伶蓉
被 告 陳鈞傑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25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
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祥豪
法 官 簡仲頤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 記 官 梁永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