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
原 告 侯雅琪

被 告 賴能富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易字第172號)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案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
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法 官 高郁茹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