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原交簡字第2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原交簡字第29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國強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速偵字第76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國強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
載相同,茲引用如附件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陳國強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 ㈡刑之加重事由:
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交簡字第39號
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執行完畢等
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(本院卷
第9-15頁),被告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內故意
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
5號解釋意旨,考量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同為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罪,可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,如依刑法第47條
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,不致使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
罪責,爰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。
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得
酒後駕車之觀念,仍於食用含有酒類成分之料理後,在吐氣
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.31毫克之情況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
路,罔顧自己生命、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,所為實值
非難;兼衡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、業工、勉持之家庭
經濟狀況(偵卷第13頁),與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
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林怡吟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》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
分之0.05以上。
【附件】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3年度速偵字第762號
被   告 陳國強 男 28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
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
            居彰化縣○○鄉路○路00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陳國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
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復
自113年8月1日18時許起至同日20時30分許止,在彰化縣○○
鄉路○路00號居所,食用摻有米酒之燒酒雞後,仍隨即騎乘
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20時40分
許,行經彰化縣芳苑鄉上林路路上段與路平路口時,因未戴
安全帽,為警攔查,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,於同日20時53分
許,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結果達每公升0.31毫
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(一)被告陳國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(二)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路上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

(三)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車
輛詳細資料報表、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。
二、所犯法條: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。被
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有刑案資料
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,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
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又被告本案所為,與前案罪質相符,其
再犯本案犯行,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
弱,本件加重其刑,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
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,請依刑
法第47第1項規定,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姚玎霖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蘇惠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