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
原 告 周建儒


被 告 曾凱倫


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(113年度原易字第18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如附件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」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麗於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8號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,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,依上開規定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一併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維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