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3年度易字第1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易字第1451號
113年度易字第11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順吉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2年度毒偵字第1852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2115號、112年度撤緩
毒偵字第101號),本院合併判決如下:
主 文
張順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累犯,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
。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。
犯罪事實
一、張順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
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,於民國110年9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。
詎仍不知悔改,分別為下列犯行:
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,於111年8月3日12時許,
在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街000號之友人住處,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
內點燃抽菸之方式,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。嗣於同日1
3時10分許,為警另案至該處執行搜索,適張順吉在場,經
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,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。 
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
意,於112年8月2日19時許,在其位於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
0號住處,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,再以
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,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
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2年8月3日8時45分許,為
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,結果
呈可待因、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。
 ㈢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
意,於112年10月1日20時許,在位於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0
號住處,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,再以火
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,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
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2年10月3日17時14分許,為
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,結果
呈可待因、嗎啡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。 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
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前案紀錄情事
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,是本件既係於
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,檢察官予以追
訴自屬合法。
二、上述犯罪事實已經被告都坦白承認,且其於111年8月3日、1
12年8月3日、112年10月3日經警採集尿液送驗,結果分別呈
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、可待因、嗎啡陽性反應,此
有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、彰化縣
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、欣生
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、彰化
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
證單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、正修
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2份附卷可稽,
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。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上開施用
第一、二級毒品之犯行,都可以認定。
三、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;就犯罪事實一㈡、㈢所為,係犯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
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。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各該級毒
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均不另論罪
。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、㈢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
,是一行為觸犯2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應從一重以施用第
一級毒品罪處斷。被告上開3次犯行,犯意各別,行為互異
,應分論併罰。
四、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288號
判處有期徒刑4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0,000元確定,有期徒
刑於111年7月24日執行完畢之事實,此據被告承認(本院卷
第65頁),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,其於受
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,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
罪,為累犯,應依法加重其刑。又本院審酌被告曾因多件毒
品案件,經法院判處罪刑後,反再為本案犯行,本院審酌一
切情狀後,認本件被告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,應無
過苛之處,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,
認本件最低法定本刑仍需加重,附此敘明。
五、爰審酌被告屢因施用毒品案件,迭經觀察、勒戒、強制戒治
及徒刑執行,仍一再施用,顯然缺乏禁絕毒害決心,至屬不
該,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,及其犯
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坦承施用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
,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起訴,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0 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魏嘉信 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

附表:
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張順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壹年。 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張順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。 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張順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