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易字第127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易字第1275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勝斌
徐柏松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7
81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楊勝斌係位於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街00號攤位
負責人楊錦銘之兒子,被告徐柏松則受雇於楊錦銘。被告楊
勝斌、徐柏松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13時許,在上開攤位店
鋪收攤時,本應注意以繩索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固定木板,避
免木板移動造成攤位旁用路人之傷害,卻疏未注意,先由被
告徐柏松將木板暫時直立倚靠於攤位檯架上,而被告楊勝斌
則於作業時碰觸到攤位檯架,致倚靠於攤位檯架上之木板往
道路方向傾倒,適告訴人葉梅香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,遭該木板砸中,並致告訴人葉梅香人
、車倒地,受有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、左側第五肋骨骨折等
傷害等情,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所涉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
論。茲被告2人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,並經告訴
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,依上揭法條規定
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雅涵
113年度易字第1275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勝斌
徐柏松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7
81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楊勝斌係位於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街00號攤位
負責人楊錦銘之兒子,被告徐柏松則受雇於楊錦銘。被告楊
勝斌、徐柏松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13時許,在上開攤位店
鋪收攤時,本應注意以繩索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固定木板,避
免木板移動造成攤位旁用路人之傷害,卻疏未注意,先由被
告徐柏松將木板暫時直立倚靠於攤位檯架上,而被告楊勝斌
則於作業時碰觸到攤位檯架,致倚靠於攤位檯架上之木板往
道路方向傾倒,適告訴人葉梅香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,遭該木板砸中,並致告訴人葉梅香人
、車倒地,受有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、左側第五肋骨骨折等
傷害等情,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所涉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
論。茲被告2人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,並經告訴
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,依上揭法條規定
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