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
原 告 吳秉容
被 告 謝典君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5
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
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
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
法 官 陳彥志
法 官 李怡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亭竹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
原 告 吳秉容
被 告 謝典君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5
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
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
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
法 官 陳彥志
法 官 李怡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亭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