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
原 告 何佳諭
代 理 人 張紫琳
被 告 周楷樾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293號),經原告提起
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
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
法 官 林明誼
法 官 張琇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蔡忻彤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
原 告 何佳諭
代 理 人 張紫琳
被 告 周楷樾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293號),經原告提起
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
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
法 官 林明誼
法 官 張琇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