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8號
原 告 陳彩葶

被 告 林彩婕
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(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57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林彩婕被訴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陳彩葶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及同
法第505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英豪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