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1號
原 告 吳文嘉
被 告 柯佳銘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55號傷害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
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
法 官 李淑惠
法 官 陳德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孟君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1號
原 告 吳文嘉
被 告 柯佳銘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55號傷害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
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
法 官 李淑惠
法 官 陳德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