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2號
原 告 莊凱翔
被 告 蕭文華
蕭健佑
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簡字第2123號公共危險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
法 官 李淑惠
法 官 陳德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明株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2號
原 告 莊凱翔
被 告 蕭文華
蕭健佑
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簡字第2123號公共危險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
法 官 李淑惠
法 官 陳德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明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