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3年度簡字第170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簡字第170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黄竣郁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黄竣郁施用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,均沒
收銷燬之;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
行之「7時許」應更正為「7時36分許、同日14時15分許」、
第11行之「搜索票」應更正為「搜索票及經黃竣郁同意執行
搜索」、第15行「(量杯)」應更正為「(量杯)1個」、證據
並所犯法條欄一第8行之「查獲現場與扣案物品照片」應更
正為「扣案物品照片」外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公共危險、詐欺等案件,
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62號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
年度中簡字第1575號、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、110年
度簡字第129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、4月(2次)、3月確
定,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9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
期徒刑1年1月確定,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執行完畢,接續執
行另案拘役,故於111年5月30日出監等情,除經被告坦承不
諱外,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,復於執行完畢後
5年內再犯本件,自屬刑法第47條所規定之累犯,應加重其
刑,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:「惟其不分情節,基於
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,一律
加重最低本刑,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,致
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,其人身自
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,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
身自由所為限制,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,牴觸憲法第23條
比例原則。於此範圍內,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
年內,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。於修正前,為避免發生上述罪
刑不相當之情形,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,裁量是否
加重最低本刑。」之意旨,爰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係違反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多次遭刑罰仍未予改進,係對刑罰
之反應力薄弱,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過
苛之疑慮,自應依法加重其最低本刑。
三、沒收部分:
(一)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,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
院鑑驗後,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鑑驗
書文號如附表備註欄所示),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且為被告本
案施用毒品後所剩餘之物,業據被告供承在卷,應依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銷燬之,又其
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,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,應一
併沒收銷燬之。至鑑驗用罄部分,既已滅失,此部分自無庸
宣告沒收銷燬之,併此敘明。
(二)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,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,
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
之規定宣告沒收。
(三)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7所示之物,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
罪相關,爰不予宣告沒收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條
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具狀向本院提
起上訴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魏巧雯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附表
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0.0211公克。 1.偵卷第40頁編號一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226號鑑驗書。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3.1266公克。 1.偵卷第50頁編號12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226號鑑驗書。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1.6103公克。 1.偵卷第45頁編號7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1.6918公克。 1.偵卷第46頁編號8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0.7961公克。 1.偵卷第47頁編號9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1.5350公克。 1.偵卷第48頁編號10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0.7245公克。 1.偵卷第49頁編號11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1.5056公克。 1.偵卷第51頁編號13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0.8882公克。 1.偵卷第52頁編號14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10 分裝用調棒(鐵湯匙)1支 偵卷第54頁編號16。 11 黃色粉末(含第三級毒品成分)1包 1.偵卷第39頁編號二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 12 淡黃色粉末(未檢出毒品成分)1包 1.偵卷第39頁編號三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 13 封膜夾鏈袋2袋 1.偵卷第42頁編號四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 14 封模機1台 1.偵卷第42頁編號5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 15 空煙管73支 1.偵卷第43頁編號7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 16 玻璃器皿(量杯)1個 1.偵卷第53頁編號15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 17 分裝用調棒(鉛筆)1支 1.偵卷第54頁編號17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
113年度簡字第170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黄竣郁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黄竣郁施用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,均沒
收銷燬之;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
行之「7時許」應更正為「7時36分許、同日14時15分許」、
第11行之「搜索票」應更正為「搜索票及經黃竣郁同意執行
搜索」、第15行「(量杯)」應更正為「(量杯)1個」、證據
並所犯法條欄一第8行之「查獲現場與扣案物品照片」應更
正為「扣案物品照片」外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公共危險、詐欺等案件,
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62號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
年度中簡字第1575號、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、110年
度簡字第129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、4月(2次)、3月確
定,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9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
期徒刑1年1月確定,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執行完畢,接續執
行另案拘役,故於111年5月30日出監等情,除經被告坦承不
諱外,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,復於執行完畢後
5年內再犯本件,自屬刑法第47條所規定之累犯,應加重其
刑,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:「惟其不分情節,基於
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,一律
加重最低本刑,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,致
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,其人身自
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,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
身自由所為限制,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,牴觸憲法第23條
比例原則。於此範圍內,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
年內,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。於修正前,為避免發生上述罪
刑不相當之情形,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,裁量是否
加重最低本刑。」之意旨,爰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係違反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多次遭刑罰仍未予改進,係對刑罰
之反應力薄弱,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過
苛之疑慮,自應依法加重其最低本刑。
三、沒收部分:
(一)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,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
院鑑驗後,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鑑驗
書文號如附表備註欄所示),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且為被告本
案施用毒品後所剩餘之物,業據被告供承在卷,應依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銷燬之,又其
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,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,應一
併沒收銷燬之。至鑑驗用罄部分,既已滅失,此部分自無庸
宣告沒收銷燬之,併此敘明。
(二)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,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,
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
之規定宣告沒收。
(三)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7所示之物,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
罪相關,爰不予宣告沒收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條
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具狀向本院提
起上訴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魏巧雯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附表
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0.0211公克。 1.偵卷第40頁編號一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226號鑑驗書。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3.1266公克。 1.偵卷第50頁編號12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226號鑑驗書。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1.6103公克。 1.偵卷第45頁編號7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1.6918公克。 1.偵卷第46頁編號8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0.7961公克。 1.偵卷第47頁編號9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1.5350公克。 1.偵卷第48頁編號10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0.7245公克。 1.偵卷第49頁編號11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1.5056公克。 1.偵卷第51頁編號13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外包裝袋1個),驗餘淨重0.8882公克。 1.偵卷第52頁編號14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。 10 分裝用調棒(鐵湯匙)1支 偵卷第54頁編號16。 11 黃色粉末(含第三級毒品成分)1包 1.偵卷第39頁編號二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 12 淡黃色粉末(未檢出毒品成分)1包 1.偵卷第39頁編號三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 13 封膜夾鏈袋2袋 1.偵卷第42頁編號四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 14 封模機1台 1.偵卷第42頁編號5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 15 空煙管73支 1.偵卷第43頁編號7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 16 玻璃器皿(量杯)1個 1.偵卷第53頁編號15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 17 分裝用調棒(鉛筆)1支 1.偵卷第54頁編號17。 2.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