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聲保字第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9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謝建福



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
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謝建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謝建福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法院分別
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及9月確定後,移送接續執行。茲聲
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
301649451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
院(111年度訴字第1123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
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
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4 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4  日
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施秀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