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113年度聲字第104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042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薛鴻章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7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薛鴻章犯如附表所示罪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
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;數罪併罰,分別
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
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
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受刑人薛鴻章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,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
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,有各該刑事判決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
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,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為
有理由。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
示意見,而未獲回覆等情,有本院113年9月11日函、送達證
書在卷可稽,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,罪質相同等一切
情狀,爰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秀香
附表:
編 號 1 2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2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621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80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7月1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621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80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日 113年8月16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118號
113年度聲字第1042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薛鴻章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7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薛鴻章犯如附表所示罪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
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;數罪併罰,分別
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
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
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受刑人薛鴻章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,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
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,有各該刑事判決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
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,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為
有理由。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
示意見,而未獲回覆等情,有本院113年9月11日函、送達證
書在卷可稽,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,罪質相同等一切
情狀,爰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秀香
附表:
編 號 1 2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2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621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80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7月1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621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80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日 113年8月16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118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