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3年度聲字第107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070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陳美雪



選任辯護人 施坤樹律師
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2
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,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
22號案件於民國113年9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就
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並禁止
再行轉拷利用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
準備程序開庭時,聲請人及辯護人陳述較快,筆錄恐有遺漏
或誤載之處,為核對筆錄是否與被告及辯護人之陳述有出入
,爰聲請交付該案準備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
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
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
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
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
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法院受理前
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
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
外,應予許可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
、第2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2號案件之被告,為
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聲請人聲請該案於113年9月6日
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,並已
敘明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復無依法令規定得
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,核
其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,聲請人
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
的使用;及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
事項第6點規定,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,併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6 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