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
原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
法定代理人 劉秀貞
被 告 林文山
日鵬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劉文達
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52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林文山、日鵬股份有限公司、劉文達等違反貪污
治罪條例等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
,惟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6日始向本院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
文戳章附卷足憑,足徵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
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依首揭規定,本件原告之訴顯不
合法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
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
法 官 巫美蕙
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書 記 官 林儀姍
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
原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
法定代理人 劉秀貞
被 告 林文山
日鵬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劉文達
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52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林文山、日鵬股份有限公司、劉文達等違反貪污
治罪條例等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
,惟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6日始向本院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
文戳章附卷足憑,足徵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
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依首揭規定,本件原告之訴顯不
合法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
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
法 官 巫美蕙
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書 記 官 林儀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