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9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191號
原 告 蔡惠婷
被 告 陳家宏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訴第196號),經原告提起請
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
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