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8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281號
原 告 陳國撥

被 告 黃飛鴻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271號),
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
法 官 巫美蕙
法 官 鮑慧忠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方維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