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
原 告 廖雪冷
被 告 傅冠銘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1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訴之聲明、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,於訴訟繫屬中,更行起訴,
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。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,
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
,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,為法理所當然
,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,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
訟時,自可援用此一法理(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55號判決
參照)。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
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被告傅冠銘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,已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並由本院分案為113年度附民字第170號案件繫屬
,故原告於本案重複就被告傅冠銘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顯屬重複起訴,揆諸前揭說明,其起訴即屬不合法
,是以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24  日
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鈺昕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
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