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8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87號
原 告 李方方
被 告 謝典君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239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
法 官 巫美蕙
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方維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