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5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450號
原 告 游璧鴻
被 告 周冠宇
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0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周冠宇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游璧鴻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熊霈淳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