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5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451號
原 告 黃妙雲
被 告 羅國瑋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8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
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徐啓惟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秀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