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7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474號
原 告 許淑枝

被 告 古畯鏻
傅冠銘
陳俞硯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1、180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訴之聲明、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古畯鏻、被告傅冠銘、被告陳俞硯被訴加重詐欺等案
件,業經本院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之
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24  日
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鈺昕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
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