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8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484號
原 告 蕭建輝
被 告 方靖賢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24號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
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
法 官 王祥豪
法 官 簡仲頤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曉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