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2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523號
原 告 方彥文



被 告 林鈺翔


彭國理
高皓宇


吳佳朋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1、180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林鈺翔、被告彭國理、被告高皓宇、被告吳佳朋等
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
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24  日
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鈺昕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
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