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
原 告 楊信凱
被 告 王司睿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4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
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
法 官 王祥豪
法 官 簡仲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曉汾
11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
原 告 楊信凱
被 告 王司睿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4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
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
法 官 王祥豪
法 官 簡仲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曉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