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7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577號
原 告 林志憲
被 告 尤國洲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訴字第684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
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復按「附帶民事訴訟」原本為
民事訴訟程序,為求程序之便捷,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,
一併審理及判決;申言之,在刑事訴訟中,因有訴訟程序可
資依附,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若在辯論終結之
後,已無「訴訟」可言,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須
待提起上訴後,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,始有「訴訟」程序可
資依附,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
規定其故在此。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
以判決駁回之,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尤國洲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,原告固於民國
113年9月12日下午3時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
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,
然該刑事案件於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前,被告尤國洲
部分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12日下午12時8分依簡式審判程序
審理,並辯論終結,有上開期日之審判筆錄、錄音資料查詢
結果在卷可參,原告乃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起訴,且尚無
合法之上訴存在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,其提起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,且無從補正,應予判決駁回。至假執
行部分,亦失其依附,應一併駁回。又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
償請求,仍得於本件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,直接向第二審
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
前提起),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,不受本案程序上之判
決影響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、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