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6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666號
原 告 黃威華
被 告 王思婷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499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案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法 官 高郁茹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彭品嘉
113年度附民字第666號
原 告 黃威華
被 告 王思婷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499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案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法 官 高郁茹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