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7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679號
原 告 王曉梅
被 告 羅玉蘭

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655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
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余仕明
法 官 林怡君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