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82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822號
原 告 李懿秀

被 告 吳棕睿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8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
法 官 陳怡潔
法 官 李怡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