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82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826號
原 告 蔡秀菊
被 告 黃柏勝
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(刑事案號:
113年度訴字第1097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
賠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
法 官 李怡昕
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許雅涵
113年度附民字第826號
原 告 蔡秀菊
被 告 黃柏勝
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(刑事案號:
113年度訴字第1097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
賠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
法 官 李怡昕
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