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11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11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莉雅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4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李莉雅於民國113年6月3日上午,騎乘
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彰化市英士路22
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於同日上午7時57分許,行經英士路2
2巷6號前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
,而依當時之天候及路況,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
未注意右側(即英士路22巷6號)前由告訴人黃㚥晴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駛入巷內,兩車因而發生碰
撞,致告訴人受有右手及左手擦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
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查告訴人與被告已調解成立
,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
卷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
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林明俊
114年度交易字第11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莉雅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4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李莉雅於民國113年6月3日上午,騎乘
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彰化市英士路22
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於同日上午7時57分許,行經英士路2
2巷6號前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
,而依當時之天候及路況,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
未注意右側(即英士路22巷6號)前由告訴人黃㚥晴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駛入巷內,兩車因而發生碰
撞,致告訴人受有右手及左手擦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
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
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查告訴人與被告已調解成立
,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
卷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
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