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16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162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魏思喬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9
9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魏思喬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,未領
有駕駛執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
田尾鄉新興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嗣於同日上午8時52分許
,行經新興路編號0000000號燈桿旁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
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
光線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,亦無障礙物,視距良好等情狀
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即貿然直行
,適有告訴人邱育薇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
沿新興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前揭處所,告訴人亦應注意轉
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前述當時客觀環境,復無不能注
意之情事,卻疏未注意及此,未禮讓直行車先行,即貿然向
左轉欲進入被告駕駛上開車輛所行駛之新興路,致2車發生
碰撞,告訴人因而受有頸部、胸部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不受理判決,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
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具狀撤
回告訴在案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附卷
可稽。依照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
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忻彤
114年度交易字第162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魏思喬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9
9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魏思喬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,未領
有駕駛執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
田尾鄉新興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嗣於同日上午8時52分許
,行經新興路編號0000000號燈桿旁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
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自然
光線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,亦無障礙物,視距良好等情狀
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即貿然直行
,適有告訴人邱育薇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
沿新興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前揭處所,告訴人亦應注意轉
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前述當時客觀環境,復無不能注
意之情事,卻疏未注意及此,未禮讓直行車先行,即貿然向
左轉欲進入被告駕駛上開車輛所行駛之新興路,致2車發生
碰撞,告訴人因而受有頸部、胸部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不受理判決,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
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具狀撤
回告訴在案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附卷
可稽。依照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
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