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17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17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世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6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世忠於民國113年4月9日18時53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大貨車,沿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街由
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至同路段與○○路及○○路0段000巷之交岔
路口,欲左轉至○○路0段000巷時,本應注意左轉彎時,應顯
示方向燈,且行駛至交岔路口,轉彎車亦應讓直行車先行,
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詎其竟疏未注意,左轉
彎時,未顯示方向燈,亦未禮讓直行車先行,即貿然左轉彎
,適告訴人李侑陞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
自對向沿○○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時,2車因而發
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左側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、左側腦實
質出血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。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
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
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並經
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(見本院卷
第65頁)附卷可稽,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
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盛輝
114年度交易字第17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世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6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世忠於民國113年4月9日18時53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大貨車,沿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街由
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至同路段與○○路及○○路0段000巷之交岔
路口,欲左轉至○○路0段000巷時,本應注意左轉彎時,應顯
示方向燈,且行駛至交岔路口,轉彎車亦應讓直行車先行,
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詎其竟疏未注意,左轉
彎時,未顯示方向燈,亦未禮讓直行車先行,即貿然左轉彎
,適告訴人李侑陞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
自對向沿○○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時,2車因而發
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左側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、左側腦實
質出血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。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
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
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並經
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(見本院卷
第65頁)附卷可稽,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
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