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20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20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士祐
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8024號)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曾士祐於民國113年2月24日晚間7時32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00鎮
00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駛至該路段0號附近之無號誌交
岔路口時,本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然依當時情
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直行,適姚采
宜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00巷由東往西
方向行駛至該無號誌交岔路口時,左方車亦應暫停並禮讓右
方車先行,亦疏未注意及此,致雙方閃煞不及發生碰撞,姚
采宜人、車倒地,因而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及左側前胸壁、左
髖、右手、右膝、左肩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
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姚采宜告訴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認
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
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本件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
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邱筱菱
114年度交易字第20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士祐
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8024號)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曾士祐於民國113年2月24日晚間7時32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00鎮
00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駛至該路段0號附近之無號誌交
岔路口時,本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然依當時情
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直行,適姚采
宜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00巷由東往西
方向行駛至該無號誌交岔路口時,左方車亦應暫停並禮讓右
方車先行,亦疏未注意及此,致雙方閃煞不及發生碰撞,姚
采宜人、車倒地,因而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及左側前胸壁、左
髖、右手、右膝、左肩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
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姚采宜告訴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認
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
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本件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
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