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22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22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蕭巧彤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90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蕭巧彤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晚間6時12
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彰化縣○○
市○○路○○○路0段○設○○○○○號誌之交岔路口綠燈起步,沿光復
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穿越該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行經交岔
路口,不得超車,且汽車駕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
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客
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適有告訴人張震宇(所涉過失
傷害罪嫌,另為不起訴處分)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亦自同一交岔路口對向之光復路綠燈起步,欲沿
光復路由南往北直行穿越同一交岔路口,被告竟疏未注意及
此,於通過該交岔路口時先超越前行左轉彎之不詳機車後,
未注意與對向來車交會之安全間隔即貿然繼續往前,被告之
機車乃與甫起步前行之告訴人之機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
有右側第8、9、10肋骨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
訴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魏巧雯
114年度交易字第22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蕭巧彤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90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蕭巧彤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晚間6時12
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彰化縣○○
市○○路○○○路0段○設○○○○○號誌之交岔路口綠燈起步,沿光復
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穿越該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行經交岔
路口,不得超車,且汽車駕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
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客
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適有告訴人張震宇(所涉過失
傷害罪嫌,另為不起訴處分)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亦自同一交岔路口對向之光復路綠燈起步,欲沿
光復路由南往北直行穿越同一交岔路口,被告竟疏未注意及
此,於通過該交岔路口時先超越前行左轉彎之不詳機車後,
未注意與對向來車交會之安全間隔即貿然繼續往前,被告之
機車乃與甫起步前行之告訴人之機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
有右側第8、9、10肋骨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
訴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魏巧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