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23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23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潘柏宇
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8
689號),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潘柏宇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五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
千元折算一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起訴書之記載(如附件)外,證據另補充:被告於本院審理
中之自白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
 ㈡被告於車禍肇事後,在場等候員警到場處理(見自首情形紀
錄表),自首而接受裁判,並不逃避刑事責任,有效節約司
法偵查效能,經裁量後,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

 ㈢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且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主要量刑理由如下: 
 ⒈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,違規行駛跨越分向限制線而迴轉,致
告訴人騎乘機車閃避不及撞上,因而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勢
,但本案被告並非超速、蛇行、逼車等具有高風險之駕駛行
為,基於行為罪責,構成本案刑罰框架的上限。
 ⒉被告表示只有投保強制險,此外可以再賠償新臺幣(下同)2
0萬元,無法負擔告訴人請求之金額,告訴人表示牙齒醫療
費用已逾50萬元,雙方並無共識,導致和解未成。
 ⒊被害坦承犯行,態度尚佳。
 ⒋被害於審理中自述:我的學歷是高職畢業,已婚,沒有小孩
,我目前獨居,工作是安裝熱水器的師傅,月薪約新臺幣(
下同)2萬8,000元,我還要支出貨車貸款每個月2萬元,我
雖然違規左轉,但真的沒有看到告訴人,請從輕量刑等語之
教育程度,家庭生活、經濟狀況及量刑意見。
 ⒌檢察官請求依法量刑之意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10
條之2、第454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四、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,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孟君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附件: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8689號起訴書1
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