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23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232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杜曉泓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3
39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杜曉泓未領有駕駛執照,於民國11
3年7月17日11時50分許,在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前,因騎
機車過失,與騎機車之告訴人陳萱娣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
傷害,因認被告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
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
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書、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院電話洽辦
公務紀錄單各1件在卷可稽,依照上述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,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魏嘉信
114年度交易字第232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杜曉泓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3
39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杜曉泓未領有駕駛執照,於民國11
3年7月17日11時50分許,在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前,因騎
機車過失,與騎機車之告訴人陳萱娣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
傷害,因認被告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
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
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書、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院電話洽辦
公務紀錄單各1件在卷可稽,依照上述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,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