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25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25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淵樹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23
1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吳淵樹於民國113年4月20日下午3時5分
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,在彰化縣○○鄉
○○街000號前西側路外往東倒車進入車道時,本應顯示燈光
,且需謹慎緩慢後倒,並應注意強他車輛及行人,然依當時
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倒車,適告
訴人周義獅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秀水
鄉民主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而與被告所駕駛之前揭
自小客貨車發生碰撞,致人、車倒地,並受有右側上下肢多
處深度擦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
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不受理判決,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
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與被告
成立調解,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,有彰化縣秀水鄉調解委員
會調解書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。依照上開說明,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忻彤
114年度交易字第25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淵樹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23
1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吳淵樹於民國113年4月20日下午3時5分
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,在彰化縣○○鄉
○○街000號前西側路外往東倒車進入車道時,本應顯示燈光
,且需謹慎緩慢後倒,並應注意強他車輛及行人,然依當時
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倒車,適告
訴人周義獅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秀水
鄉民主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而與被告所駕駛之前揭
自小客貨車發生碰撞,致人、車倒地,並受有右側上下肢多
處深度擦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
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不受理判決,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
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與被告
成立調解,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,有彰化縣秀水鄉調解委員
會調解書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。依照上開說明,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