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30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304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仕豪
選任辯護人 洪錫爵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4
6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楊仕豪於民國113年7月20日16時12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貨車,沿彰化縣大村鄉大
智七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途經大智七街與茄苳路1段之閃
光號誌交岔路口,原應注意依閃光紅燈之指示,減速接近並
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,讓幹道車先行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
然以時速30公里通過。適有告訴人吳雅華騎乘車牌號碼000-
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茄苳路1段由南往北駛至,亦疏未注
意行經閃光號誌之交岔路口,依應閃光黃燈指示減速接近,
小心通過。惟告訴人並未確實減速通過。兩車駕駛人因上述
疏失,而在該路口發生碰撞。告訴人因此受有胸壁挫傷合併
右側1、5、6肋骨骨折及左側1、2、8、9肋骨骨折、雙側氣
胸、左側血胸、左側肩胛骨骨折、頭部外傷併臉部多處開放
性傷口、右手第四指開放性傷口、四肢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
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具狀撤
回告訴等情,有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上
述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,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,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
法 官 林怡君
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蔡忻彤
114年度交易字第304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仕豪
選任辯護人 洪錫爵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4
6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楊仕豪於民國113年7月20日16時12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貨車,沿彰化縣大村鄉大
智七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途經大智七街與茄苳路1段之閃
光號誌交岔路口,原應注意依閃光紅燈之指示,減速接近並
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,讓幹道車先行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
然以時速30公里通過。適有告訴人吳雅華騎乘車牌號碼000-
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茄苳路1段由南往北駛至,亦疏未注
意行經閃光號誌之交岔路口,依應閃光黃燈指示減速接近,
小心通過。惟告訴人並未確實減速通過。兩車駕駛人因上述
疏失,而在該路口發生碰撞。告訴人因此受有胸壁挫傷合併
右側1、5、6肋骨骨折及左側1、2、8、9肋骨骨折、雙側氣
胸、左側血胸、左側肩胛骨骨折、頭部外傷併臉部多處開放
性傷口、右手第四指開放性傷口、四肢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
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告訴人具狀撤
回告訴等情,有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上
述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,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,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
法 官 林怡君
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