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35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35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孟杰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459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謝孟杰於民國113年2月9日16時8分許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竹
和路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,行經竹和路與竹和路200巷交
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應遵守燈
光號誌之指示,且閃光紅燈係表示「停車再開」、「車輛應
減速接近,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,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
安全時,方得續行」,而依當時天候陰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
陷、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
疏未注意及此而逕行駛入上開路口。適告訴人林少淳騎乘車
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搭載其母即告訴人林文慈
,沿竹和路192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於同一時間行經上開
交岔路口,亦疏未注意閃光黃燈係表示「警告」,車輛應減
速接近,注意安全,小心通過,而貿然駛入該路口,兩車因
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林少淳受有頭部外傷、右膝擦傷等傷
害,告訴人林文慈則受有左側脛骨平臺骨折之傷害等情,因
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
。茲告訴人2人均已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
,依上揭法條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雅涵
114年度交易字第35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孟杰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459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謝孟杰於民國113年2月9日16時8分許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竹
和路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,行經竹和路與竹和路200巷交
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應遵守燈
光號誌之指示,且閃光紅燈係表示「停車再開」、「車輛應
減速接近,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,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
安全時,方得續行」,而依當時天候陰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
陷、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
疏未注意及此而逕行駛入上開路口。適告訴人林少淳騎乘車
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搭載其母即告訴人林文慈
,沿竹和路192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於同一時間行經上開
交岔路口,亦疏未注意閃光黃燈係表示「警告」,車輛應減
速接近,注意安全,小心通過,而貿然駛入該路口,兩車因
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林少淳受有頭部外傷、右膝擦傷等傷
害,告訴人林文慈則受有左側脛骨平臺骨折之傷害等情,因
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
。茲告訴人2人均已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
,依上揭法條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