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3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3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泰儀
李月媛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6198、1557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吳泰儀於民國113年4月3日12時16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彰化縣彰化市
安溪東路1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同路段與彰南路2段74
巷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且依當時
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左轉
欲進入彰南路2段74巷內,適有被告李月媛騎乘車牌號碼000
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同行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
口時,原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且
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亦疏未注意及此,兩
車遂於上開交岔路口發生碰撞,致雙方人車倒地,被告吳泰
儀並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;被告李月媛則受有頭部外傷合併
右側眼瞼撕裂傷4公分、右膝擦傷併撕裂傷2公分及右手挫傷
等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
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2人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起訴書
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
第287條須告訴乃論。茲據被告2人均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
告訴狀在卷可查(本院卷第37頁、第39頁),依照首開說明
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
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、張宜群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亭竹
114年度交易字第3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泰儀
李月媛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6198、1557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吳泰儀於民國113年4月3日12時16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彰化縣彰化市
安溪東路1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同路段與彰南路2段74
巷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且依當時
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左轉
欲進入彰南路2段74巷內,適有被告李月媛騎乘車牌號碼000
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同行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
口時,原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且
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亦疏未注意及此,兩
車遂於上開交岔路口發生碰撞,致雙方人車倒地,被告吳泰
儀並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;被告李月媛則受有頭部外傷合併
右側眼瞼撕裂傷4公分、右膝擦傷併撕裂傷2公分及右手挫傷
等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
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2人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起訴書
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
第287條須告訴乃論。茲據被告2人均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
告訴狀在卷可查(本院卷第37頁、第39頁),依照首開說明
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
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、張宜群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亭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