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39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39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柏煒
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
第1376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鄭柏煒於民國114年1月21日17時15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金
馬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至同路段與茄苳路1段之交岔
路口,欲右轉至茄苳路1段時,本應注意右轉彎時,應顯示
方向燈,且行駛至交岔路口,轉彎車亦應讓直行車先行,且
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詎其竟疏未注意,右轉彎
時,未顯示方向燈,亦未禮讓直行車先行,即貿然右轉彎,
適告訴人梁嘉喬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同
沿金馬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在其後方至上開路口時,2車
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、左手肘擦傷、左大
腿挫傷、左膝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
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
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撤
回其告訴,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
參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許喻涵
114年度交易字第39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柏煒
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
第1376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鄭柏煒於民國114年1月21日17時15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金
馬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至同路段與茄苳路1段之交岔
路口,欲右轉至茄苳路1段時,本應注意右轉彎時,應顯示
方向燈,且行駛至交岔路口,轉彎車亦應讓直行車先行,且
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詎其竟疏未注意,右轉彎
時,未顯示方向燈,亦未禮讓直行車先行,即貿然右轉彎,
適告訴人梁嘉喬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同
沿金馬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在其後方至上開路口時,2車
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、左手肘擦傷、左大
腿挫傷、左膝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
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
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撤
回其告訴,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
參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許喻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