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39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39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瑋菱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5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瑋菱於民國113年4月10日9時5分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中山
路1段530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巷與中山路1段口,
欲左轉進入中山路1段,本應注意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
人穿越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
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
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左轉,適告訴人黃寶玉沿中山路1段
由南往北方向,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,人車即因而發生碰撞
,致告訴人黃寶玉受有右側小腿雙踝移位閉鎖性骨折之傷害
。因認被告陳瑋菱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
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
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黃寶玉告訴被告陳瑋菱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
認被告陳瑋菱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
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本件因被告陳瑋菱與告
訴人黃寶玉業已調解成立,告訴人黃寶玉並已具狀撤回告訴
,有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
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 記 官 黃國源
114年度交易字第39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瑋菱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5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瑋菱於民國113年4月10日9時5分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中山
路1段530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巷與中山路1段口,
欲左轉進入中山路1段,本應注意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
人穿越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
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
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左轉,適告訴人黃寶玉沿中山路1段
由南往北方向,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,人車即因而發生碰撞
,致告訴人黃寶玉受有右側小腿雙踝移位閉鎖性骨折之傷害
。因認被告陳瑋菱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
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
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黃寶玉告訴被告陳瑋菱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
認被告陳瑋菱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
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本件因被告陳瑋菱與告
訴人黃寶玉業已調解成立,告訴人黃寶玉並已具狀撤回告訴
,有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
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 記 官 黃國源